领取失业金的流程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0-11-29   来源:户口问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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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领取时间最近有不少网友咨询失业保险金领取的问题,就这个问题,以北京地区为例,回答一下大家的提问。

一、北京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按照《北京失业保险规定》第1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解读:在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解读:满足条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第一,单位单方解除;第二,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其他非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关于第二项,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的新合同标准维持或高于原合同标准,劳动者主动不续签,没有失业金。只有单位不与其续签,或者新合同的待遇标准降低其不续签时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北京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对于单位来说《北京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解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停缴社保,如果是本地员工,将他的档案转到户籍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是外地员工,外地员工想回原籍的话,将他的档案交到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档案寄到户籍地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如果外地员工继续留在北京,则仍然可以在北京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对于失业人员来说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解读:如果是北京户籍的,则比较简单,直接去户籍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登记;

如果是外地员工回原籍的,则先由当地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计算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并在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金额上加上50%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把钱划给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本人回原籍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含那个50%)。外地员工继续留北京的,则可以由单位在北京为其申报失业保险金。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三、北京地区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1、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失业金的领取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来确定的: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解读:北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比如事业单位转企前的工龄和转业军人的军龄都可为视同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2、失业保险金有多少2012年北京市人保局,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6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4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5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42元发放。

3、失业保险金领取方式对于北京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一般情况下失业金是按月领取,但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若是外地户籍城镇职工,如果回原籍,则可以去户籍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失业金。如果继续留在北京,则可以由单位到参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按照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

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患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如果患重病,还可以申请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5、农民工失业农民工目前没有失业金,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012年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618元调整到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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