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的过程中能选择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吗

发布时间:2020-09-15   来源:合同法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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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时,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究竟是选择以房换房还是选择作价补偿,我们认为应当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的自由,征收部门没有强制决定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是指拆迁人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补偿因为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的财产权益的损失。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被拆迁入放弃被拆除房屋的产权,由拆迁入以市场评估的价格为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案例分析】

本案中,贺某有权选择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两种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首先,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两种。目前,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产权调换。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以房换房。这种补偿方式有利于贺某保护自己的房屋产权,特别是像贺某这种需要继续住在征收地区的住户,以房换房更有实际意义。但是产权调换在有些情况下也是难以适用的,比如房地产公司确实已无可调换的房屋。

二是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时,征收部门必须先对被拆除的房屋的面积、区位和用途按照市场房地产行情进行评估,然后再作价补偿。这种补偿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征收部门在无房可换时的困难,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就是作价补偿。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补偿方式,就是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即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另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该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运用。 而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的补偿房只是有些紧张,并不是说他们已经无房调换,因此,某房地产公司在对贺某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时,必须提供这三种方式,即以房换房、作价补偿或者一部分采取以房换房、另一部分采取作价补偿的混合方式。

其次,贺某有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征收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以贺某的实际情况来说,显然完全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即要求某房地产公司以换房的方式给贺某提供一套市场价值与贺某被征收房屋相当的住房。

贺某选择以房换房的方式而拒绝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作价补偿方式是合法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贺某完全可以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之规定,对征收补偿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如何提起行政诉讼呢?

第一,贺某应当将市房屋征收部门列为被告,而不是其工作人员。

第二,贺某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以递交诉讼状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贺某没有在此期间起诉,将不能再就此事提出诉讼。

第三,贺某应向有管辖权的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第四,贺某应当拟写好书面行政起诉状,并将其递交给法院。起诉状的具体内容包括贺某和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及某房地产公司的基本情况、案由、贺某起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五,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后,会通知贺某开庭审理的具体地点,届时,贺某应当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法院会按撤诉处理,这样不利于贺某的维权。

需要注意的是,一审法院裁决结束后,如果贺某对该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继续为维护自己的房屋征收权益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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