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有哪些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2020-08-21   来源:损害赔偿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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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涵义及法律特征

总的说来,英美法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一术语含义的表述有多种版本,但其中心思想都是一致的,即都强调了它的惩罚性、威慑性和示范性。在诸多的表述中,最常用的是Punitive Damages或Exemplary Damages。它们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给予受害人以充分的补偿,而是要惩罚不法行为人。《牛津法律大辞典》把二者视为同义语,将其解释为:“是一个术语,有时用来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在美国司法实践中,Punitive Damages和Exemplary Damages是通用的,均表示超过补偿性损害赔偿以外的损害赔偿。具体而言,《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908条规定:“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之赔偿外,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的人,且亦为威慑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类似的行为而给予的赔偿。”而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或称示范性赔偿是被告人出于鲁莽、恶劣或欺诈等而行为时,法院判予的除实际损害之外的损害赔偿金。”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3294条规定:“当被告具有肆意、欺诈或恶劣、明示的或默示的犯意时,除了实际损害,原告还可以要求具有示范作用惩罚被告所需的赔偿

在我国,大陆学者对惩罚性赔偿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认为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加害人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为了体现对该行为的惩罚而增加支付的赔偿金。有的认为,惩罚性赔偿一般是指在被告人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而由其额外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以惩罚不法侵害行为。有的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有的认为,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乃为达惩罚之目的而科加于加害人的,使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敬效尤的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是给付被害人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用来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或者遏制他人为同一行为。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以惩罚和威慑为目的,原告提出的、法院基于被告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超过实际损失范围的金额的损害赔偿。

从前文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核心内涵中,我们能透视出其法律特征如下:

1.该责任是由于加害人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通常情况下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是主张该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主要适用过错主义原则。

2.该责任的构成及赔偿金的标准确定,必须以能够遏制加害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为目的。要坚持法定主义原则,但同时要求赔偿的权利由受害人自主决定是否主张,即受害人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可放弃该权利。 

3.虽然惩罚性赔偿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功能,但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金不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在内,仅指法院判决的超出实际损失的具有惩罚性的部分。例如我国《消法》第49条的规定,虽然俗称“双倍赔偿”,但其数额上包含了补偿性赔偿在内,就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份额来说其实质上仍然是“一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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