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

发布时间:2020-01-18   来源:合同法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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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因保险合同无效引起的保险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那么,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呢?法律有哪些相关规定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失效

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原因及范围、确认及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自始不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完成了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但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从订立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不可能产生保险合同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什么是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指导致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具备相应的条件,其效力即行恢复如未中止前的状态。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以后重新开始生效。我国保险法第59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复效属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当保单所有人在缴费过了宽限期后,并且没有使用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保险单便会失效,复效条款允许保单所有人恢复一份失效保险单的效力,但此权利的时效往往截至未缴保费的3~5年。我国一些保险险种规定在2年内可申请复效。

三、保险的复效有哪些条件

申请复效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不存在自行复效的问题。投保人愿意恢复合同效力的,必须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一般通过填写复效申请书来完成。

(2)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

(3)投保人补交合同中止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引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主要原因就是投保人不交纳保险费,要使中止的合同复效,就应当消除导致合同中止的因素,即补交保赞。

(4)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复效申请表示同意,是合同复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中止的保险合同才能复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复效协议,那么如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未满2年,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尚未成就,或者虽然成就但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的,合同效力仍处于中止状态;如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已满2年,且保险人解除合同,则合同效力终止。

(5)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换为定期寿险,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复效权利较之重新取得一份新的保险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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