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19-12-11   来源:合同法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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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是签订双方为了确保合同内容可以记录并且实施的最好办法之一,合同在签订之前往往需要进行审查,合同审查之后需要出具一份合同审查意见书,那么,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格式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小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送审人:

送审时间:

一、合同基本情况: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审查修改意见及法律根据: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范文

致:***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贵公司2014年月日所发《租赁意向书》已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朱雷鸣、杨友弟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四、本租赁意向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意向书部分条款内容不够具体、明确。

1、意向书第一条第一款关于房屋位置约定过于简单,为避免纠纷可以约定明确到安徽泗州县具体路具体号。

2、意向书第二条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也过于简单,合同履行时易产生纠纷。甲方交付房屋,乙方应当验收房屋确保房屋已经达到约定的标准签字收房,计租时间建议按照签字收房此日起算满两个月起算。

3、意向书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甲方按照乙方所交纳租金提供正规发票的时间没有约定,若不能提供正式发票的违约责任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时易产生纠纷。

4、意向书第五条第六款关于广告位的使用的约定“除甲方指定的部分之外均归乙方免费使用”过于简单,履行时对乙方不利。

5、意向书对于房屋交付的2个月装修期(不算在租赁期间内)的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时易产生纠纷。

(二)意向书价款的填写不够严谨。

1、意向书第五条第一款没有约定“定金”的交纳,只有“履约保证金”的交纳,而协议后半部分直接冒出“定金”字样说明了意向书的填写不够严谨。

2、意向书第五条第二款“中央空调有甲方负责购置”中“有”应该为“由”,虽为笔误,仍然能说明意向书起草不严谨。

(三)意向书部分条款显失公平。

1、意向书第七条第5款,“未经机房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100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规定,一是处罚偏重;二是应当明确,非因我方原因导致逾期返还房屋的不适用该罚则,另外要明确因不可抗力(水灾、火灾、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战争、社会暴乱、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导致延期返还房屋的要排除罚则的适用;

2、意向书第七条第6款的规定对我方过于苛刻;

(四)意向书争议管辖法院没有约定。

建议意向书将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为乙方所在地法院,对我方较为有利,降低了我方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

(五)意向书关于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没有约定。

意向书只约定了主要条款,协议履行时的具体细节及条款需要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但是意向书没有此项约定,协议履行时易产生纠纷。

五、声明与保留

本《意向书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材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意向书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意向书审查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进行相关法律咨询,将热忱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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