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12-01   来源:合同法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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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许多城市建筑的旧貌换新颜,越来越多的老旧建筑被拆除。城镇房屋被拆除,依据法律规定房主会依法应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有如下几种补偿方式:

城镇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住房,根据权利属性不同,可分为自有自住或出租以及承租公私房两种。在拆迁补偿时,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原则和一些城市的拆迁法规,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是:

(一)拆除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的补偿。

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包括自住和出租的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方式可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的任一种。即由拆迁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价标准,进行估价、补偿、注销产权,补偿费一次付给所有人,或者以相当的房屋与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二)拆除出租住宅房屋的补偿形式。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凭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的修改。”即尽管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其中,出租住宅房屋包括用于出租的公房(地方政府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私房以及其他产权形式用于出租的住宅房屋。由于该类住宅房屋产权人出租住宅,与承租人签有租赁合同,承租人居住的住宅为出租住宅房屋,对该类出租房屋只有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后,才可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才可避免因拆迁而引起租赁户与住宅房屋产权人的矛盾。

(三)拆除依法代管的私房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机关(代管执行单位)对房屋现状作出勘验记录或拍照录像,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价标准补偿,补偿费由房地产管理机关代为存入银行

(四)拆迁委托代管的私房补偿。

除全权委托外,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补偿方式和办理补偿有关手续。至于公、私房的承租户(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拆迁承租房屋时,对他们不存在产权补偿问题。

【律师说法】

根据以上法律探析可以得出,城镇房屋征收拆迁时,产权补偿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能拿到,房屋使用权人只能是获得安置。而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关系若想维持,只有补偿方案为产权调换方式方可维持。因此律师建议在承租房屋时,若该房屋面临拆迁,定要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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