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11-20   来源:损害赔偿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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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特点有哪些?针对这些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违约金的赔偿性质是什么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违约金的特点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同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性质。一方面,根据我国第114条第2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

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另一方面,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就说明在迟延履行而又有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这属于例外的情况。损害赔偿金的特点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违约行为;

(2)人受有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损害赔偿金的性质损害赔偿金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突出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是法律上所说的合理预见规则。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那就是以欺诈方式违约的情况下,欺诈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总的来说,违约金、损害赔偿主要都是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重叠适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在补偿性上,都能使违约相对方得到全面的补偿,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单独适用,违约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看完还有疑问?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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