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主体有哪些兼营行为

发布时间:2019-10-12   来源:刑事辩护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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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主体同时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种经营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具体讲,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税纳税主体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税目的营业税应税项目;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主体在从事与其自身纳税人身份相一致的应税项目的同时,还从事其他与其纳税人身份不一致的流转税项目,并且所从事的这些项目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税法规定,纳税主体从事兼营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营业额,并相应计征其增值税﹑营业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税法对上述兼营行为如何征税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纳税主体的经营行为本身是由纳税主体自行决策的,纳税主体完全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税法的规定,对其经营行为作出合理﹑合法的安排,以获得节税收益。在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中,难度较大的是纳税主体同时从事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现行税法对营业税共设置了九个应税项目,按照行业﹑类别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统一执行3%的税率,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执行5%的税率,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此外,税法还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其中: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下就纳税主体同时兼营增值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筹划进行解析。

1.假定:某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某即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税率17%),又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3%税率);经营收入总额为Q,其中增值税项目的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毛利率为X,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占收入总额的40%;应纳税额用Y表示,税负率用Yˊ表示。

(1)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的情况

则应纳税总额Y1=Q×60%×X×17%+Q×40%×17%=(0.6X+0.4)Q×17%

税负率Y1ˊ=Y1/Q=(0.6X+0.4)×17%=X×10.2%+6.8%

(2)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的情况

则应纳税额Y2=Q×60%×X×17%+Q×40%×3%=Q(0.6X×17%+0.4×3%)=Q(X×10.2%+1.2%)

税负率Y2ˊ=Y2/Q=X×10.2%+1.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因营业税的税率一般都低于增值税的税率,故将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与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对纳税人是有利 的。分别核算与不分别核算的税负率差值为6.8%-1.2%=5.6%。当然,该结论是根据前面的假定条件得出的,但其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2.假定:某纳税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征收率),同时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3%的税率),经营收入总额为Q,其中,增值税项目的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毛利率为X,营业税项目的营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40%;应纳税额用Y表示,税负率用Yˊ表示。

(1)两种项目不分别核算的情况

则应纳税总额Y1=Q×60%×4%+Q×40%×4%=Q×4%

税负率Y1ˊ=Y1/Q=4%

(2)两种项目分别核算的情况

则应纳税总额Y2=Q×60%×4%+Q×40%×3%=Q×3.6%

税负率Y2ˊ=Y2/Q=3.6%

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大于营业税项目的税率,则将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分别核算是有利的(Y2ˊ=3.6%

3.假定:某纳税主体为营业税纳税人,但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其他条件同上述“2”的假定条件一致,则不难看出该纳税主体的税负情况及其兼营行为的税负函数图与上述“2”即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情况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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