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发布时间:2021-08-22   来源: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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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四项情形,2007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有的四项情形具体化,与法院裁定再审的情形一致。2012年民事诉讼法一步将对调解书的抗诉纳入规定。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判决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原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4)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情形为上述第(1)至(13)种,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情形仅限于第(1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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