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1-07-27   来源: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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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胜古迹是古人留下来的宝贵财产,不仅具有观赏价值,还有很大的研究价值。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是不道德的行为,严重的会构成违发犯罪。那么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7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三)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客观要件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其中,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雅、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根据其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大小,环境质量的高低,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的优劣等,可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和市县级3级风景名胜区。

所谓文物古迹,是指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建筑物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县、自治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本罪对象的名胜古迹,应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其范围宜控制在全国重点与省级两级内,县、市级的名胜古迹,一般不能构成本罪的对象。

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损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因其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的,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损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于卑鄙动机损毁的,抗拒他人制止的。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造成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或是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如果有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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