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合同的涉税管理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2-19   来源:仲裁法律相关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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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大多需要运用合同规范管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确立与规范也应当以合同明确。如投资者之间要签订企业设立合同,企业才能生产;企业要与政府部门(财政、税务、工商等)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企业要与普通员工(中层以下经营、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企业通过与高管人员(董事长、总经理等)签订经营责任书这种合同,保障经营任务的完成;最重要的是,企业要与市场上的各类合作者(供应商、客户以及其他)签订各类业务开展经营活动。

采购合同

对于采购合同,一般要把握的原则是:尽可能延迟付款,善于利用“借鸡生蛋再还鸡”的技巧。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使销货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供货方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货款等。

采购合同一般常用的条款是:全部货款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质量问题、标准差异等原因,经常会出现销售折让,无法全部付清款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是无法取得发票的,也就无法抵扣税款,从而会影响税负,多缴税款。若将条款改为按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则问题就简单多了。

劳务合同

目前,劳务报酬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条款是: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费用由乙方自负。其实,这种条款不利于节省税款。最好的劳务合同模式应该是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乙方获得净报酬。

这里涉及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如果费用由乙方自负的话,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纳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作为领导者,企业主没有必要掌握这些税款的精确计算,但一定要有合同的涉税意识。

从企业方来说,如果企业承担相关费用,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增加,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增加多少。

(2)企业承担相关费用,相应地,支付给对方的报酬也减少,对方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如果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那么企业可以用少付的报酬进行弥补。

(3)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对于劳务报酬合同,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一是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这部分费用从减少的应得报酬中得到补偿,显然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二是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我国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实行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超额累进税率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分散收入就可以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

三是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在劳务报酬合同中比较容易忽视上述几方面的内容,因而不利于节省税款。

销售合同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会有不同的税收负担。而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决定着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往往也不同。因此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

(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因为采取这两种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

(4)尽可能地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

(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税法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提供了节税空间,而销售折扣是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因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来。

(6)把握好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方法。

(7)采用预收货款能为企业创造税收屏蔽效应。

对于销售合同,一般约定将发出商品全额作为销售处理。货物发出时纳税义务即发生,应当缴纳增值税。有些商品发出后许多年才能够收回货款,甚至出现坏账、呆账,这样销货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实际支付数额作为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未支付部分作为借款,按期支付利息。同时,销货方还应注意将包装物押金、运费和货物销售款项分开签订合同,这样可以适当降低税负。

企业产权重组合同

在企业合并行为中,应注意产权支付方式的选择问题。吸收合并时,兼并方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证券支付。如果兼并方用现金或公司债券支付,则被兼并方股东收到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但如果被兼并方股东收到兼并方股票时可以免税,待股票出售后方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课税。因此,支付股票对被兼并公司的股东而言,可以得到延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不过,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也分别对应不同的折旧方法。如果兼并企业采用股票方式支付,那么兼并中取得的资产将按该资产原来的折旧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兼并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则兼并中所取得的资产将支付价格作为计提折旧的基础。一般而言,支付价格往往高于被兼并资产折旧基础上的账面价值,这个差额又会对企业税负产生重大影响。折旧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小,则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这就是“折旧抵税”的作用。因此应该对两种支付方式的获利情况进行比较。当然,以股票方式支付折旧基础账面价值较高的资产是最佳选择。

筹资合同

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节税效果最好,金融机构借款次之,自我积累方式效果最差。通过企业的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抵销纳税利润规模、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借款次之,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自我积累方式下,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而且从税负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来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同时,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负债筹资则不一样,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投资产生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所以,负债筹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资本收益率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入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

因此在签订筹资合同时,应着重考虑筹资利息。具体方法是:借款方尽量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出款方再用某种隐蔽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借款企业,出款方也可以用更加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租赁等服务,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对承租人来说,经营性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机器设备可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系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两个分主体将利润以不正常租金的形式进行转移。同一利益集团的企业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盈利性非常强的项目或设备租给另一个企业,但却只收取少量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最多,税负最低。此外,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也可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实现,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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