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2-11   来源:非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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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模式下账务处理的总原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那么你知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有哪些吗?下面由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2)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根据本书“第十三章收入”相关内容的规定,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一)不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

不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其中,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层次:

(1)资产本身有公允价值,存在活跃的市场,可以直接得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2)资产本身无活跃的市场,但同类或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且价值可靠;

(3)资产本身无公允价值,且同类或类似的资产也不存在活跃的市场,则应采用一定的估值技术来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果上述方法均无法确定公允价值,则认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的计量,应采用账面价值模式计量。

甲公司以其使用中的账面价值为850000元(原价为1000000元,累计折旧为15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一台设备换入乙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钢材的账面价值为800000元。甲公司换入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乙公司换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170000元,钢材的公允价值为1000000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甲、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交易价格公允,交易过程除增值税以外不考虑其他税费,且乙公司因换入设备而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分析:(1)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已经给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2)比较交换双方公允价值,当公允价值相等时,不考虑补价;当公允价值不相等时,要考虑补价问题。

(注意:计算公允价值时,按含增值税金额计算。)

据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答案】

(1)甲公司

甲公司换入钢材的公允价值与其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相同,甲公司换入的钢材作为原材料核算。甲公司以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钢材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000

累计折旧             15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原材料             1000000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③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0000①

营业外收入  320000(1170000-850000)②

也可以将上面第2笔分录拆开处理: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7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20000(1170000-8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20000

(2)乙公司

借:固定资产              1170000③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②

【题干已经强调:乙公司因换入设备而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1000000+170000=117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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