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的时间规定和于延长办案时间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2-06   来源: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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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警察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人员之一,在日常生活中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办理案件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民警办案有法定期限,但前提是得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如果你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未予立案,这个法定期限是无从计算的。如果公安机关一直不予立案,你应当去检察院举报,要求立案。

比如公安办理,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30日;办理刑事案件,时限更为严格。比如,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刑诉法关于延长办案时间的明确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报请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案件;

(三)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九十九条 办理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的期限。

由此可见,警察办案时间是要遵循严格的期限限制,不能无理由地延长时间,当然如果遇到一些特殊原因,也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是前提是跟有关部门申请,为案件的办理争取更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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