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0-04   来源:律师专用法律文书    点击:   
字号:

【www.zzftf.com--律师专用法律文书】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纳税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购买方在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后,如果再转售的话,由于增值税实行道道课征、税不重征原则,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含的增值税额应予以抵扣,而这个抵扣额以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所以原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这样既保证了购买方抵扣税款的权益,又实现了以票控税的目的。但是按照原条例的规定,向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也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滞留票量;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高于普通发票,增加了纳税人的开票费用。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也能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因此,本条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本条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用逐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只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一个重大改变,如果购买方没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不属于本条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即如果属于本条所列举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时,即便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也不得开具,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必须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这主要是考虑到增值税实行凭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实行价外税,所以这两个项目是必备的,而且需要分开填写。

2.不得向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消费者处于生产流通领域的终端,是增值税的实际承担,不再存在转嫁的问题,所以增值税凭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到了消费这一环节就已经终止,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避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滥用,节省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条规定表明,在零售环节依然不实行销售额和税额分别注明的价外税模式,仍采用价内税模式。与原条例相关条文相比,本条将“消费者”明确为“消费者个人”,主要是考虑到消费者可以是企业等单位,范围太广,而且实践中也很难区分企业等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且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体制等的健全,单位作为消费者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即便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会造成管理的混乱和税款的流失,因此本条作了修改。

3.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与原条例的规定相比,本项政策增加了“应税劳务”,这样做更加全面,避免了因销售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时的税款流失。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用缴纳增值税,所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无法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所以不实行凭票注明税款抵扣制,而是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用销售额直接乘以征收率,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即采取价外税模式,所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无法适用增值税抵扣制度,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来源:http://www.zzftf.com/wenshu/253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