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支持本案中的精神抚恤金

发布时间:2020-09-20   来源: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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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7月28日,李某驾驶轿车,将横过人行横道杨某撞倒致伤,李某肇事后逃逸,杨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杨某父母、配偶、女儿以李某及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28404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支持原告诉求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均能形成一致意见,而对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近亲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对该项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其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原告可以向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被害人或其亲属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主要是考虑到依据刑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精神最好的“平复”和“抚慰”,故不再用经济赔偿的手段安抚被害人。

其次,刑事案件审结后不能单独对被告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明确:“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犯罪行为不可避免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如果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的范围将过于宽泛。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和社会状况的现实角度出发,人民法院不宜受理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但是,这里提起诉讼的对象仅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并不包含同一事件除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外的其他被告。

再次,刑事被害人可向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外的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虽然杨某近亲属不能对被告人李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于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原告可以向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与我国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相违背,且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综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但对同一事件除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外的其他被告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侵权人李某违反多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受害人杨某死亡,给原告正常工作、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同时给原告精神上带来痛苦,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其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后果等情况,同时充分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功能等因素,法院可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判决由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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