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都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0-04-28   来源: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字号:

【www.zzftf.com--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法律是如何规定回避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本文来源:http://www.zzftf.com/wenshu/24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