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0-01-11   来源: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字号:

【www.zzftf.com--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发生刑事案件后一般会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侦查,而羁押是指在侦查的过程中暂时性的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当然这个“暂时性”一定有期限限制。接下来,小编具体阐述侦查羁押期限是什么意思。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1、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2、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看完小编带来的文章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侦查羁押期限是什么意思了吧。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拘留,二是逮捕。这两者不同的羁押情况的时间限制都是不同的,其中逮捕的性质要更严重些。

本文来源:http://www.zzftf.com/wenshu/235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