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发布时间:2019-11-30   来源: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字号:

【www.zzftf.com--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许多的人对于法律是不太了解的,还有很多的人对于法律可以说是完全不了解的一个状态。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起诉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

考验期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程序执行的脱节。

新刑诉法第272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但是没有说明考察机关怎样确定,是由检察机关考察、教育,还是由未成年保护组织、司法局等有关人员作为固定的考察机关。如果检察机关作为考察机关,是应由公诉部门还是其他部门负责?如何监督考察?怎样监督考察?这些问题法律均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责任分工不明确、实施步骤不细化,会最终导致监督考察的缺位、责任推诿或者考察不到位等情况的出现。

如果严重违反考察规定的,检方公诉部门,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具体适用等方面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当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设置从程序启动、前期审查、听取意见、审批、考察等程序和内容的具体规定,并细化、明确责任,以构建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最终实现制度的设置意义。

在这个考察期内未成年人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安稳的度过这个时期。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来源:http://www.zzftf.com/wenshu/232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