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19-11-26   来源: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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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会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业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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