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订立之前的资格审查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19-11-21   来源: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字号:

【www.zzftf.com--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其实不管是什么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从事民事行为,是需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新的民法总则对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审查其主体资格。那么,借款合同订立之前的资格审查是怎么样的呢?小编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借款合同订立之前的资格审查是怎么样的

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份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应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即: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第二、三条件侧重于对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规定,第一条件是关于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的效力。在贷前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借款人主体可以分为法人(主要为公司)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类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的重点是其主体资格的存续情况(主要依据是否参加工商年检来判断其继续经营资格和存续状态)偿债能力、商业信誉。

在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个人信贷借款合同中,银行应首先通过有效身份证明、印章等核实签约人是否为借款人本人。已满18周岁,精神正常,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其借款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障碍。为确定港澳居民的国籍,对港澳居民申请贷款的,应当由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身份公证。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本文来源:http://www.zzftf.com/wenshu/23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