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逮捕后侦查期限是多久

发布时间:2019-11-21   来源: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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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的工作过程中,可能经常需要启动附条件逮捕的相关程序,而在具体实行这些程序的时候大家也需要进行相关的一些法律了解。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下附条件逮捕后侦查期限问题。

附条件逮捕后侦查期限是多久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附条件逮捕制度介绍

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于2005年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的:对逮捕条件要正确把握,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补充。基本构成犯罪确需逮捕的,一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基本构成犯罪,即要达到“八九不离十”的程度;二是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分析,案件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构成犯罪的证据。为了保证这类案件的逮捕质量,在批捕时,要采取两条保障措施:一是要给侦查机关发补充证据通知书,并跟踪掌握其补证情况;二是对侦查机关经过努力仍然难以取到证明构成犯罪的证据的,要及时撤销批捕决定。2006年8月,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通过,附条件逮捕制度被正式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中。该标准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附条件逮捕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批准逮捕”,并规定附条件逮捕后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而不撤销的,属于“逮捕质量有缺陷”。《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第4.34条规定:对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获取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侦查取证情况;(二)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获取定罪所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原逮捕决定。例如我院2010年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诈骗一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02年因做生意与辛集市的曹某相识,在生意来往中赢得了曹的信任,2009年元旦期间来到了辛集,对曹说自己与伊利、徐福记等大公司签订了上千万元的供货合同,急需巨额款项,求曹帮忙解决,并承诺以高额报酬回报曹,曹觉得与王相交多年从未在金钱上产生矛盾,遂答应王的请求,为王筹款260万元。王某在得到款项后于2010年4月份与曹某失去联系。办案人审查认为该案缺乏王某为骗被害人巨额资金虚构合同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旭阳涉嫌诈骗罪,如果按照以案办案的做法,单纯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已经倾家荡产的被害人扬言要上访,势必做出过激的行为,鉴于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且犯罪嫌疑人还有诈骗其他被害人的嫌疑,经报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诈骗罪做出附条件逮捕,并对公安机关的下一步侦查活动列明补查提纲。  

附条件逮捕是在犯罪嫌疑人暂时性地抓获不到或者是公安机关证据有限的情况下进行的一项临时性的逮捕措施。这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宁,为了将案件尽早侦破。欢迎大家来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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