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9-11-21   来源: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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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果其有悔罪表现,并且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那么,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是如何规定的?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考验期限应当与罪质相适应。对于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例如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鉴于罪行较为严重,其考验期限应当长于其他轻罪。

二、考验期限应当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于有违法劣迹、平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考验期限应当长于初犯、平时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

三、考验期限应当与可能判处的刑期相适应。对于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在6个月以下的,考验期限一般应当为6个月;对于可能判处的最低刑期接近1年的,一般不宜适用6个月的考验期。

四、考验期限应当注意同案犯平衡。地位和作用相当的同案犯,考验期限应当相同;主犯的考验期限应当长于从犯;不分主从犯或者都是从犯,但地位和作用存在明显差别的,考验期限也应有所差别。

五、应当尽量避免用足1年的考验期限,预留考验期变更空间,同时避免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而考验期限未满的尴尬。

在司法实务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验期限变更也是值得深究的问题。《办案规定》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限)”。但是,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变更考验期限的决定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察长决定的,可以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变更,但如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委会决定的,则只能由检委会来变更。

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一般情况是一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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