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21   来源: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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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人身自由权即身体自由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其人身和行动的权利。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意味着妇女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和限制的一种权利。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是法律上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我国,非经法定程序,非经司法机关决定并执行,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得被剥夺或者限制。非法拘禁,是指司法机关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或无权实施拘留、监禁的组织或个人,擅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是指采用威胁、恐吓、毒品、麻醉等手段剥夺或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或者法律没有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妇女的身体强行进行搜查。公安部门依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搜查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持有搜查证,并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构成犯罪的,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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