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由哪个机关执行

发布时间:2019-10-20   来源: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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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拘留,大家可能在一些警匪片中常常听到过,知道公安机关常常采取这种强制措施来限制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保障我们普通百姓的安全。那么,法律是怎样规定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的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拘留由哪个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导致双方都受到伤害,如果处理不了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解决,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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