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9-10-19   来源: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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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在我国法律适用

(一)我国有关盗赃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对赃物处理的条款分别有:

1、《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第114条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5、86、87条

3、公安部会同“两高”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6条(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5、“两高”、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

6、《票据法》第12条

7、1986年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7条。

(二)盗赃物的法律适用

从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对赃物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当前的法律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盗赃物必须返还原主这一法律原则。1965年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实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该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缴;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的,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原价将原物赎回或赔偿损失,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卖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从规定中可以看出盗赃物需归还原主。1986年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执法机关依法追回贪污、盗窃等案件的赃款、赃物,按下列原则处理:原属个人合法财物,单位的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单位的财物,均发还原主。

善意取得制度的发生和发展,旨在维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强调的是财产善意占有后的权利归属,即在解决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冲突上,给予善意受让人更多的优待,相对减弱了对原权利人所有权的保护。法律的这种冲突选择绝不是盲目的,而是以维护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秩序为最终的目标。王泽鉴先生称:“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最可表现法律上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因为利益,所以妥协。利益是需要权衡的,妥协是有限度的。从绝对的所有权的推崇,到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盗赃物除外),是一个漂亮的妥协。同样的,如果更进一步,是否承认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也同样需要进行法律上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如果承认盗赃物善意取得,只会导致盗赃物非法流通的进一步猖獗,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那么,当前暂不确立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拟更为可取。即使某一天,社会的发展已到了需要承认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地步,那至少还需要立法的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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