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23   来源: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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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指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是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在审理的过程中,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可以指定: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在我国法律中,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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