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谁

发布时间:2021-08-18   来源:行政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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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需要询问法律知识时,你需要的就是咨询的律师先生们。而最近大家都发现法人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谁这个问题,所以小编为你们找到了相关知识,不仅是法人的理念,还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谁。小编都为你们询问过的律师大大们,一下就是小编为你们整理的答案。

自然人违法责任主体认定

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任主体。自然人包括公民和非公民自然人。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明文件为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免于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岁的自然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法人违法责任主体认定

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是法人的,该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企业法人,一般是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公司制企业法人和非公司制业企法人。其法人资格认定应当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机关法人,一般是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其法人资格认定一般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准。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包括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第二类是经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等实施违法行为的,设立该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一般来讲,我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综上,由于种种原因,国土资源分局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有些地方作为派出机构,有些地方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有些地方没有明确是派出机构还是政府工作部门。而根据不同的地方政府会为你们定制确定的规则,感谢您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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