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招嫖被设圈套的处罚认定

发布时间:2020-09-23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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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底,一名男子前往闵行区公安分局报警称,自己在某宾馆内因网络招嫖被多名蒙面男女采用抽打耳光等方式索要人民币近10万元。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通过报警人李某提供的电话号码,警方于同月抓获在校女大学生小吴。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小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近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小吴批准逮捕。

嫌犯竟是在校女大学生

徐州刑事犯罪律师解读抢劫罪的处罚认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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