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儿女属于犯罪行为吗

发布时间:2020-09-23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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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两人分手的理由方式有很多,不过临沂市一名男子为了和媳妇分手,竟然想把两人的孩子卖掉换钱。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说,有一名男子怀抱婴儿准备将孩子卖掉,民警接到警情后迅速出警。民警赶到金一路和临沂三路交汇处后,发现一名怀抱婴儿的男子,神色慌张,不时的四处张望。婴儿穿的非常单薄,等了十几分钟,孩子的嘴唇都冻的发紫了。

由于担心男子会做出伤害婴儿的举动,民警赶紧换上便衣,从两边包抄男子,抓获后带到派出所审问。经过审讯,张某表示曾在网上发布贩卖婴儿的信息,双方已经在网上约定了7到8万的价格,刚刚就是在等待买主。不过让民警吃惊的是,张某贩卖的竟然是自己不满五个月的亲生儿子。张某说之所以要卖孩子,是为了方便和妻子分手。目前,张某因涉嫌贩卖人口罪,被刑事拘留,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刑事犯罪律师称贩卖儿女也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3月15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刑事犯罪律师表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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