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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有的当事人可能不方便,或者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不会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会委托其他人办理公证。那么,不一定必须由申请人亲自办理的公证有哪些呢?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有些当事人由于不在本地或者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经常会询问需不需要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呢?这个需要根据具体申请的公证 事项而定。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要由本人亲自办理,而不能由他人代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办理公证,本人不需要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只要由他(她)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申办即可。
当事人可以通过两个方法提前了解所需公证书内容格式。一是要向公证书使用方如银行、使领馆、房管部门等了解对公证书的要求,比如证词格式、翻译语种、证书份数、是否粘贴照片等等。二是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咨询公证处。
公证的法律效力如何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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