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后强奸怎么定性

发布时间:2020-04-25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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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压力太大,很多人心理出现扭曲,会绑架别人来获得钱财,触犯了法律。有的人甚至在绑架过程中会发生强奸,这样罪行又会加重。那么绑架后强奸怎么定性呢?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强奸怎么定性

一、行为对象:“妇女”

一般认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行为内容:

(1)结果行为:正常意义上的性交行为。

(2)手段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罪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第一,“暴力手段”。

对象:被害妇女。如果暴力手段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构成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

内容: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第二,“胁迫手段”。

第三,“其他手段”。

常见表现: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三、行为主体:

(1)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3)“婚内强奸”不成立强奸罪,根据案情,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成立强奸罪。

四、责任要素:故意

绑架后强奸罪行

(1)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

(2)强奸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强迫卖淫后又强奸被害妇女的,数罪并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上述(1)、(2)情形的,只成立强奸罪,对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卖淫的行为不负责任。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害人的,绑架后强奸被害人的,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害人的,均数罪并罚。

而绑架后强奸更是罪加一等,不值得原谅,应该严重处理。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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