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按期送达

发布时间:2019-12-11   来源:行政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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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事件中,当法院作出行政处罚之后会下达相应的处罚决定书送到受罚人处。在法律上也明确规定需在指定日期内到达,但有时候会出现未按照约定的事件内送达。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按期送达可以撤销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根据一个案例来分析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王某未经A县国土局依法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A县B镇占用土地用于石料加工、墓碑刻制等经营性建筑设施建设。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土地,A县国土局于2012年6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6月18日送达王某。王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县国土局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将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该条是唯一对行政法律文书应在何期限内送达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款,为执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是否未依照该规定在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就一定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按期送达可以撤销吗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仅仅是管理性条款,而非强制性效力性条款,因为,该条只是规定应该如何做,但并未对超过规定期限送达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这仅仅是合理性的问题,而与合法性无关。而且,《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很显然,行政处罚决定在未送达给当事人之前,并未产生实际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未构成任何影响,亦无强制约束力。所以,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何时送达实无必要,因为无论在7日内送达还是7日后送达,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后果均是从送达之日起开始。另外,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就行政处罚决定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复议和诉讼权利,因此,重点不在于处罚决定何时送达,只要能实现送达目的,即使作出7日后送达亦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法律上虽然规定了7日内有必要送达的依据,但仅因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送达而被认定程序合法实无法律与事实依据,因此,行政处罚判决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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