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错误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12-06   来源:行政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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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承认诚征处罚的存在的确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很大的一个作用,但是有时候行政处罚的程序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说执法主体不合格或者是矫枉过正等等问题。这就需要大家进行一定的监督了。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一:告知的时间次序颠倒,即先处罚后告知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先处罚后告知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其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对这一错误,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般都应认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不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裁定不予执行。

二:告知的内容不完整,包括告知的事项不明和告知的权利不充分

告知事项不明,主要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时,没有告知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或没有告知将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告知的权利不充分,主要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时,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或虽然告知了但却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对上述错误,笔者认为,应予以区别对待。如果行政机关因在告知程序中未能如实告知其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严重影响到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实现,则应视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而对于行政机关在告知程序中虽然内容有欠缺,但总体上并未影响到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实现,则可认定为行政瑕疵,如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其他程序问题,应维持其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的形式不合法

由于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告知程序应当采用的形式,实践中有的采用口头告知,有的采用笔录,有的采用格式化的告知通知书等。形式不一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有的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空白的笔录上签字,然后才告诉他对其处罚的有关事项。

笔者认为,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必要对告知程序应有的形式进行严格的规定。如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告知当事人的同时也送达给当事人,就可避免一些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公权力也是需要群众监督的,否则我们所信赖的“政府”很有可能会变成奴役人民的魔鬼。大家在自己的权利受到威胁时一方面要信任政府,但是也要注意监督政府有没有违法问题哦。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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