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9-12-02   来源:行政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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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如果达到法定的纳税条件的,是需要到税务机关申报税收的。如果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那么,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要求其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书面或口头意见。申请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既可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书面申请不再有原来的内容和格式等条件限制;口头申请也不仅仅适用于不识字的申请人。它指复议申请人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经核对,由复议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而达到提起复议的目的。

复议申请书应有以下的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的基本有关记录;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内容;

4.复议申请的要求和理由;

5.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6.申请日期,其他材料和证明。

(二)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因此,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也应该是60日。

复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仅限于以下五种:

1.申请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超过60日提出复议申请;

3.申请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法定权益未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不能提出复议申请;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

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符合复议申请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自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受理复议;对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应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申诉权。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2.答辩的事实和理由;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

4.作出答辩的年、月、日,加盖单位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主要有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并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形式,其程序主要包括:

1.调查取证。复议机关要对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核实有关证据,判定受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复议调查人员在完成审阅有关材料,深入调查取证,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后作出审查报告,复议委员会再进行集体讨论,综合出处理意见。

3.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根据复议委员会形成的复议,结论而制作,经复议机关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正式形成。

4.文书送达执行。复议机关应尽快把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一)审查的内容

审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具体为:

1.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2.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

3.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4.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明显不当。

(二)审查的中止和终止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三)复议决定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四)复议决定书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如申请人对复议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一)复议决定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二)复议决定种类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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