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分类以及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12-01   来源:行政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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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相应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被维护人。赔偿义务机关的存在就体现出了意义。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赔偿义务机关分类以及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一:赔偿义务机关分类有哪些

(1)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是行使国家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其中,人民检察院依照管辖的规定对部分案件行使桢查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2)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权,具体有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惟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通过审判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职责。

(4)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是指对监狱实行管理,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部劳动改造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改造管理局及所属的各级狱政管理部门。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在司法赔偿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总的说来就是:分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有四点,详情请见上文。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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