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转让享受税收优惠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1-07-17   来源:技术合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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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企业在应关注如下三个问题: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这里要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特别需要提醒大家一点的是,对于根据国税发[2009]82号文规定被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作为居民企业,也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其他非居民企业则无资格享受。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的规定,对于居民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应符合如下条件:

1、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2、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3、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4、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3项属于程序问题,我们首先来关注第1项,究竟哪些是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范围的技术转让。

(一)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的区分

对于居民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待遇时,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区分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企业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是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税待遇的。

对于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别,我们在解读一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中已经有了详细分析。总结来看,技术开发是针对尚未掌握的技术成果进行的开发活动,而技术转让则是对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进行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

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首先进行区分,区别不同的行为签订不同的合同。同时,由于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合同都必须要到省、市技术市场进行合同性质认定的。因此,省、市科技或商务部门也会对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出具认定报告。

实务中,税务机关在审核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时,对于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分,主要是依据省、市科技和商务部门出具的认定报告并结合企业合同的内容进行的。但是,省、市科技和商务部门出具的认定报告并非最终认定标准。税务机关仍会进行实质性认定。实践中,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有些企业为享受减免税,将明显的技术开发合同签成技术转让合同,并通过了省、市科技部门的认定。但从合同内容的实质来看,明显是对于尚未掌握的科技成果的开发。对此,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对企业合同性质进行重新认定。

目前税务机关对于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已经实行备案管理,不再进行审批。这就意味着企业享受减免税不再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复确认,只要将相关资料提交税务局备案就可以自行享受了。这一方面提高了办事效率,但另一方面也对纳税人掌握税法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纳税人错误的享受减免税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进行处罚。

(二)符合条件技术转让的把握

通过解读一我们已经了解到,技术转让合同又具体分为以下类型:

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 利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其中,对于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以及非专利技术转让权转让合同,在会计我们上称为无形资产的出售。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出售时是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同时结转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会计处理为借记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无形资产,同时贷记相关应交税费后,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非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合同,在会计上我们称为无形资产的出租。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出租无形资产时,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并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或“无形资产摊销”)科目。

国税函[2009]212文对于技术转让所得的技术公式明确为: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其中对于技术转让成本,文件又进一步明确: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同时,根据为鼓励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进一步明确: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这就是说,除所有权转让外,对于技术使用权转让中,只有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转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均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同时,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防范企业避税行为,111号文还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程序

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技术转让合同须到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的规定: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这里要注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于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技术合同的认定部分已经提到到省级以上的科技、商务部门,省级以下的科技、商务部门的认定将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定。 同时,111号文进一步规定: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备案时间: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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