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称怀孕延续合同能否被判赔偿单位损失

发布时间:2020-12-12   来源:劳动合同    点击:   
字号:

【www.zzftf.com--劳动合同】

案例:

因假称怀孕延续到期劳动合同,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延续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判决张女士被判返孕期后工资、社会福利待遇、商业保险所得、人力资源服务费用近10万元。

2007年8月7日,张女士与群胜网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群胜网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张女士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两天后,张女士回复称自己前一天经医学测试已怀孕,并附上了海淀区妇幼保健院的门诊诊断证明。证明显示张女士的尿HCG呈阳性。群胜网科技公司遂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表示由于张女士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三期期满为止。

群胜网科技公司诉称,张女士在公司担任高级销售代表职务,月工资1.2万元。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该公司通知张女士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却被告知已怀孕。基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顺延至被告休完全部产假。2009年9月16日,被告提出辞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此后经公司调查发现张女士直到劳动合同到期时也没有怀孕,她提供给的孩子出生证明都是伪造的。

群胜网科技公司认为,张女士谎称怀孕欺骗公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公司多支付的10个多月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事代理费、商业保险费等费用221 510元应予返还。

张女士本人未出庭,其代理人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不同意该公司的诉讼请求。2008年7月,张女士被诊断为早孕,由于其属于38岁的高龄产妇,不久后流产,同年发现再次怀孕,直到2009年3月16日开始休产假,2009年6月29日生一男婴。2008年8月8日至2009年9月16日期间,张女士一直在公司工作,工资发到2009年8月份。

2009年11月11日,群胜网科技公司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续签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支付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事代理费、商业保险费共计221 510元。11月16日,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群胜网科技公司不服,持与申诉请求相同的诉讼请求诉至朝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怀孕时已是38岁的高龄产妇,如果其在怀孕前刚刚流产,是后续医疗必须高度关注的事实,不可能不存在任何记载或者医疗行为。同时法院认为高危孕妇在不足3个月内怀孕流产再怀孕违背生活常识,与其向医院陈述不符。庭审中张女士称两次怀孕其中曾流产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认定,张女士于2008年7月8日告知公司其已怀孕的事实不真实,直到双方合同期满后张女士方才怀孕。后张女士未向公司说明,仍按照最初告知公司的怀孕时间申请休假,并故意提出了与其告知公司的怀孕时间相吻合的虚假出生证明,故张女士提供虚假事实致延期阶段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期间公司向张女士提供劳动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根据劳动数量领取报酬,但不享受休假和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关于劳动量的报酬标准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确定不再调整,张女士可不须返还。张女士未工作期间所得工资和劳动合同无效期间原告为被告支付的社会福利待遇、商业保险所得、人力资源服务费用张女士均应予以返还。综上做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http://www.zzftf.com/hetong/267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