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补偿金落实可征地

发布时间:2019-03-13   来源:涉外国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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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偿金不落实,征地审批不予批准。昨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我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明年1月1日起,将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

按照近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对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的农民,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3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补偿将实行“先保后征”。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人社部门出具的补偿金落实审核意见,将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征地。

《意见》同时规定,征地项目依法批准起15个工作日内,地方财政部门将按人社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30个工作日内,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将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社部门将该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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