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期

发布时间:2021-08-09   来源:合同方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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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相信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我们身边总少不了会有房屋租赁的信息。如果您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期了,您或许会很着急不知如何了吧。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期

首先是租赁合同备案过期,不一定保证其合同条款内容对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全面,是否合法。这样就不能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日后可能出现矛盾和争议。这是当前租赁当事人产生纠纷和诉讼的主要原因。

更重要的是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按期申报,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采取措施

带上相关材料到房管局再备一次,所需要的材料:

(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综上所述,当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期时,我们带上相关材料到房管局再进行一次备案。以上就是由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期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欢迎您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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