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如何追究

发布时间:2020-10-29   来源:工程建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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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逾期了怎么办了?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责任怎么办?想必很多建筑公司在交付工程项目中都是需要了解清楚这些问题以避免今后由违约责任引起的经济纠纷,毕竟工程逾期竣工也算是完成了任务,但是逾期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怎样承担,那么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地说明有关工程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如何追究的法律条文和条例,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相关条例 

当事人在适用《建设工程示范文本》时,对通用第35条违约条款具体处理时,没有按要求在专用条款中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做具体约定,造成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应当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第七章违约责任对此有一系列相应规定。

二、有关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第8条发包人的解除权对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第10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是损失计算的标准实践较难掌握,处理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 损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计算。《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处理利息起算标准,分别是(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我认为针对这一问题,按《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处理较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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