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劳动工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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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但是,法律规定单位在试用期的情形与劳动者要求解除的情形是不同的。接下来,小编针对这一问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1.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

用人单位无论是通过规章制度还是通过合同约定所作的任何附加条件都是无效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理由。但为了让用人单位有一定的准备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学术界的一些学者主张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书面通知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当然,从劳动者角度来说,为了做到通知的事后有据可查,采用书面通知方式或许更为有利。

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理由可选择,分别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学历、资质、守纪状况、身体因素等条件不符合);劳动者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劳动者非过错性理由用人单位解除的第一或第二项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具备合法理由,无需提前通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说明的方式,法律虽然未要求书面形式,但从举证的角度来看,以书面形式为宜。通过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加以限制,尽可能避免用人单位以任意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 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 的复函》中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只适用于试用期内。

“劳动者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若有以上情形,即使不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可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非过错性理由用人单位解除的第一或第二项情形”分别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两种情形如果不是在试用期内应用,用人单位则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在试用期内应用,则无需提前通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般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通常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制成书面文件,由劳动者签字,并由用人单位保管留存。用人单位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可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的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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